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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9月1日社保缴纳的规定——不要被带偏!不要过渡解读!不要制造焦虑!
最近被一些老板和财务问的最多的就是9月1日社保新规定出来以后怎么办?在这里回复各位,该吃吃该睡睡,以前怎么处理的还怎么处理应对。不要被网上一些过渡解读的人带偏节奏,也不要制造焦虑。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公布于9月1日实施,司法解释共计二十一条,其中的二十条主要解释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只有一条是关于社保问题的。原文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请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要求企业强制缴纳社保? 2、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缴纳社保? 3、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提出社保新规? 4、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提出处罚规定? 5、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提出追缴历史欠费?
不要过渡解读,应当正确看待司法解释: 1、“弃保协议”无效的规定,并非新规只是司法重申。 2、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约定无效,但并不是所有的协议条款都无效,比如约定员工应当退款的协议条款转为经济纠纷的,可以申请法院支持。 3、可以向员工追讨,这个是首次司法提出,是对员工的约束对企业的保护。司法解释原文“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建议: 1、 合法经营原则和诚信原则,企业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社保覆盖面和提升缴纳基数,但是不能因为成本上升导致经营困难。 2、 第三方劳务公司可以暂时隔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3、 企业需要自行评估员工离职后要求补缴社保的频次和支出,与全员增加社保额做比较。评估部分员工对社保的需求度,是否需要提升缴纳基数。 4、 补缴社保与补缴税款存在差异。社保补缴可以针对某个人或某一些人补缴社保,而税务检查是针对企业涉及的连续多年所有税种税款进行查缴。所以税务规范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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