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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如何影响高品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是否影响高品收入占比?是按照股权转让的收入差额(收入-成本)还是按照全部收入计算?今天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要求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和不征收收入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从上述政策规定来看,股权转让的收入需要纳入收入总额计算高品收入占比。

股权转让收入是按差额计算还是按照全部收入计算?目前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有些股权转让的标的金额较大,如果按照转让收入全额计算总收入,有可能会影响高品收入占比不足60%。比如上市公司高澜股份被税务要求补缴税款1,5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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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股权转让应当全额计入收入总额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12366中咨询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界定时,12366回复了转让收入和转让所得的区别,理解为按照转让总额计算收入(影响高品收入占比),按照差额计算转让所得(影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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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股权转让应按照差额收入总额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十七条表述“转让股权的收入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而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其被投资的企业利润中获得的分配收入。如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是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转让财产收入,如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分配的股利则属于本条所称股息、红利收入”

笔者认为应按照股权转让的差额计算高品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口径统计,而股权转让是按照收入减成本之后的差额计入转让所得,所以应当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口径一致。如果某次股权转让产生亏损,而股权转让的收入又很高,导致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有可能产生高额补税,对企业来说是雪上加霜,不符合税法精神。

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先转让收入对高品收入占比的影响;最好实现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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