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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三种方法可以降低居间费的税负成本居间介绍是民法典中的概念,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居间服务与佣金没有严格的区分。税法对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法中,个人居间服务被视为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劳务报酬预扣个税的税率表:
1、 自然人代征模式 个人提供居间服务,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很多地方都有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核定政策,比如河南、安徽、湖南、湖北等地,按照个人经营所得核定。个人完成居间服务之后,核定的综合税负为3%左右,提供个人经营所得税完税凭证。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 (1) 个税缴纳地的限制,纳税地点通常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确定。如果安徽人张三为杭州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由湖南某税务局代开发票,就不合适了; (2)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种,年度需要汇算清缴,增加居间人的税负。居间服务属于个人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没有明确规定。 近期税务机关重点检查自然人代开发票事项,公司登录个税申报系统时,直接弹出收到的个人代开发票,需要自查是否代扣代缴个税。建议不要收取个人代开发票,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 个体户自开发票 由居间个人成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个税核定征收。该个体户与公司签署居间合同,由个体户替代自然人提供居间服务,公司向个体户支付居间费用并索取发票。个体户核定征收综合税负为2.5%(居间费用年度金额120万元以内的,部分地方可以申请“双免”),提供完税证明,需要确保业务真实性,保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避免税务风险,完善核销资料,按规定记账。 个体户开票额度受限,可以通过拆分业务解决,比如项目筹备阶段咨询服务、执行阶段居间服务、项目总结阶段验收服务等。
3、 园区政策奖励 如果某项居间业务金额较大,比如1000万元,再使用个人代开发票或者个体户开具发票,就严重脱离现实了。这时就需要成立一般纳税人公司做居间公司,入住园区,取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奖励。比如浙江和江苏某些园区,增值税按照缴纳金额的45%奖励,企业所得税税负15%(相当于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如果居间人能够协调上、下游企业,将居间介绍变更为贸易企业,将居间介绍费用转换为贸易价差,充分利用园区财政奖励政策,则实际税负率更低。 无论使用哪种节税方案,都不能脱离实际的业务活动。节税是税前的筹划,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财政政策,是对经营业务模式的调整,并不是对业务真实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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