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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天”的业务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11月底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平阴县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中标公告》,公告信息显示,山东金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9.24亿元中标。发展低空经济,开始“卖天”了,这个业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现行税法中,对“卖地”有明确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9%(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平阴县“卖天”属于行政单位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山东金宇公司再“卖天”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了,具体按什么税目呢?综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应该属于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税法又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了列举说明: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列举了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没有列举“天空使用权”,所以“卖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说法也不恰当。

再说“卖天”的税率。如果“卖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那么税率是6%(一般纳税人),这个与“卖地”的税率就有差异了。难道这就是“天地之差”?

“卖天”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只能等以后税务总局给出解释吧。如果哪天注册个“空气公司”专卖“空气”应如何缴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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