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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享受水资源税的免征或减征政策:

一、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1. 农业生产取用水

在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 军队及相关单位取用水

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其他方式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3. 抽水蓄能发电

抽水蓄能发电过程中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4. 采油(气)排水回注

采油(气)过程中排水经分离净化后,通过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5. 生态取用水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进行以下活动所需的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国土绿化;

地下水回灌;

河湖生态补水。

二、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1. 工业用水效率达标

对于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当年度20%的水资源税。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2. 其他减征情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情形。

三、地方政府的调整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以下情形是否享受免征或减征政策:

1.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四、免税、减税的核算要求

1. 纳税人需对免税、减税项目的实际取用水量进行单独核算。

2. 未单独核算或无法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政策。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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