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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超过1年归还的,是否会被税务“追缴”补税?


股东借款超过1年没有归还,被税务稽查补税,之后又归还借款的,是否可以退税?

股东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超过1年又归还了,税务会不会追缴补税?

税务是怎么样发现有股东借款的?

 

先来看关于股东借款视同分红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到底是年度终了还是超过一年?如果是年度终了,那么12月30日的借款,次日就需要归还。根据政策下发的时间顺序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应当是按照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执行,即是股东借款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个税。这个是很多财务人员的误区,让老板每年年底赶紧归还借款,给老板增加难度。

股东借款超过1年没有归还又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被税务检查补缴个税,如果股东再归还借款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笔者查到了河北省出台的政策,《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其他省份税务是否参考河北省税务局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地方是不退税的。

股东借款超过1年之后,又归还的,是否会被税务追缴个税?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议性。先看一个案例,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借款给股东870万元(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博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都维持了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博皓公司败诉。所以,股东借款超过1年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虽然后期归还了借款,还是存在被税务追缴个税的风险。

股东借款超过1年未用于生产经营,及时归还了,也需要补税;补税后再归还借款,不能申请退税。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河北税务政策之外),但是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所以需要征税,或者已征收的税金不退还。如果归还借款后不追缴税款,或者可以退还个税,看起来更合情合理,但这样就会存在“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反避税条款就形同虚设了。

税务是怎么知道股东借款的?会计核算时,股东借款属于“其他应收款”,直接显示在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如果该项目金额过大,会被税务预警。如果不想被税务系统预警,是会计填报报表时需要思考的事项。如果股东借款没有用于个人购房、买车等与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而是用于投资开发新项目(假设可以举证),是否还会被税务视为分红补缴个税?欢迎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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