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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的税务处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躺着几百上千万预收账款,有些企业是会计科目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平时账务处理时直接做了预收账款,也有些企业是会所审计时将应收账款的贷方、调整到预收账款项目中。 税务预警指标库中关于预收账款有两项: 1、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2、预收账款大于零且存货大于预收账款又无留抵。 税务系统已经很完善,目前没预警异常,可能哪天就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要求企业解释。 有预收账款的企业,税务找你之前、抓紧自查是否存在已到纳税时点却没有纳税情况。现将预收账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收入确认时间归纳如下仅参与: 1、销售货物: 增值税: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生产周期较长货物: 增值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3、租赁服务: 增值税: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4、建筑服务: 增值税: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但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5、房地产行业: 增值税: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但要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企业所得税: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但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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