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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补贴是否需要取得发票?近日,有学员向我们咨询,企业在报销员工差旅费时一并发放的出差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还有,发给个人的这笔补贴,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差旅补贴在每家企业都非常普遍,主要涉及3个问题: Ø 出差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 Ø 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Ø 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上述三个问题可以再合并为两个问题,因为第一个问题与第二个问题实质上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对第二、第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助、补贴、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可以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应根据企业相关制度确定,不需要发票扣除。 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原则来讲,核心是要满足合理、真实、合法三项条件,具体来说如下: 1、 合理性:出差补贴必须是合理的,即补贴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情形。企业最好是参照当地的具体情况、提前跟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2、 真实性:出差补贴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即员工确实因公出差并产生了相关费用,企业有相应的出差记录和管理制度作为支撑。 3、 合法性:企业在列支出差补贴时,需要确保符合税法及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要求。 满足这些条件后,企业可以将出差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或管理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出差补贴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与主管税务局保持沟通,以免税法有调整避、或因双方理解出现偏差,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