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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税务规划还是偷税漏税?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学员案例:我们的业务是帮客户购买钢材,提供账期一般半年,价格是钢材成本和加价款以及资金的使用费用。现在客户需要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话,使用的资金是要单独付费的,但是我们合同发票是已经无法更改了。我想问延期的资金使用费,从税务上来讲,我们怎么开票或者怎么操作会节税一点? 如果在主合同中约定了类似条款:客户延迟付款应向其收取资金占用费,并明确利息计算依据的,那么这样的业务就完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价外费用,税务处理上应并入货物销售总额内,按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一并缴纳增值税。 税法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都应当和主合同的货款合并计算,并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按贷款业务的6%缴纳增值税,属于适用税率错误,也是偷税漏税行为。 这种业务如果企业频繁发生且金额较大,有没有筹划空间呢?答案是肯定的! 企业能不能想办法调整一下业务实质呢? 类似的延迟付款收费条款不要在销售主合同中进行约定,企业应当与客户单独签订延迟付款资金占用费的有关特定收费内容的协议,业务实质设计并调整为企业之间的临时借款处理,这样就可以适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就从13%降为6%。 这个就是所谓的税务规划,创造条件、调整业务、让业务符合相关税法的要求。当然中间还有很多操作细节的问题要注意,而且如果对方不接受这个税率还要想办法去成功引导客户、说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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