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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也需要汇总纳税,不知道就晚了!


目前税收洼地、税收园区比较盛行,处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一个人开设了多个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且都办理了核定征收,取得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年度汇总申报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观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第5号】)》的解读,且政策公告中明确,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既然是享受优惠政策,核定征收的个体户是不是也应该需要办理汇总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8年第62号】)》第二条“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政策第二条主要明确取得经营所得如何申报:

平时申报(季度或月度):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汇算清缴(年终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汇总申报(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如果一个人多个个体工商户,也就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都需要填报C表,而不需要填报汇算清缴的B表。

 

是所有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都需要汇总申报吗?税务是如何监控的?

 

个体工商户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人是经营者,税务局可以通过经营者个人纳税记录监控纳税情况。

个体户的核定征收有两中情形:

1、 定期定额征收: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收入和核定附征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2、 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针对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的个体户,是否需要汇总纳税?查看多地税务局的回复:

深圳:定期定额(双定户)、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个体户,都不需要汇总纳税C表。也就是,不用汇总纳税;

北京:如纳税人多处经营所得均为定期定额征收,则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如果其中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率方式,又有定期定额征收的,则需要填写C表。也就是,只要不全部为定期定额的个体户,是需要汇总纳税的。

广东:如果个体户经营所得中涉及定期定额户,暂不能实现网上报送C表,需前往主管税务局前台办理。也就是,需要汇总纳税申报的。

杭州(电话咨询):多个个体户都是核定征收的,如果全部是定期定额征收(双定户),不需要填写C表,否则需要需要汇总纳税;具体让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不需要汇总纳税。

从以上来看,个体税务局对核定征收的个体户是否需要汇总纳税没有统一的执行政策,如果核定征收率的个体户,多地需要汇总纳税。很多税收洼地、税收园区核定个体工商户年度开票额450万元以内,个税按照0.8%(现行优惠政策减半征收按0.4%执行)相当于是核定征收率。

提醒各位读者,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时候,要擦亮双眼,首先查看是否办理核定征收?然后明确是定期定额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率?重要环节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否则在“金四”的监控下,都是掩耳盗铃,税务风险随时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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