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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赠送的礼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在过节期间,收到了朋友赠送的贵重礼物,也收到现金,收到的礼物和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所得应纳缴纳个人所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来看,个人赠送的贵重礼物或者现金,不属于(一)∽(八)的内容,是否属于偶然所得的范畴呢?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指出个人之间赠送的礼物是否交个个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个人所得的形式来看,个人之间的赠送礼物和现金属于个税的范畴。

再来看浙江12366关于个人之间赠送是否缴纳个税的回复:

笔者认为,个人之间的赠送的礼物或者现金,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真有人这么较真,按照税法规定去做的话,那就是不近人情,不食人间烟火了。

如果是赠送房屋呢?赠送房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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