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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都能加计扣除吗?


 

大家都知道,企业安置残疾人,除了可以减免残保金的缴纳。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100%税前扣除。

因此,不少公司就会通过挂靠的方式,在工资表上虚造人头,并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形式将资金转到自己的私卡中,这样一方面可以少交税费、另一方面还将资金套现,可谓一举两得!

但通过现金发放工资是不妥当的,即使在工资表人让人在领取时签字,也很难证明签字的真实性,因此,税务一般不认可直接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残疾人工资薪金。

想要享受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就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进行操作,要点有3个:

一、 签订合同

根据70号文第三条第1款: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 缴纳社保

根据70号文第三条第2款: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 转账付薪

定期(一般是每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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