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印花税法从7月1日就开始实施,业务部门对外签署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财务部门如何利用财税专业知识指导业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7月征期按季申报仍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进行申报缴纳,7月新产生的应税凭证按照新税法申报。10月是税法实施后按季申报的首个征期。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从计税依据来看,业务合同签订时,要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分别列示,如果合同中列示的是含税总额和税率,没有单独列示增值税金额的,则按照含税总额计征印花税。对于不同税目事项的,也要分开列示金额,否则从高税率。财务要融入业务,此时就发挥了财税知识的专业性,否则企业会多缴冤枉税,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从政策的表述来看,即使买卖双方没有签署购销合同,只要有实质性的买卖关系,也是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说明的是《政策执行口径公告 》明确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仅是部分征管实践中问题较为集中的凭证,并未对所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凭证进行列举。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业务部门与交易对手签署合同时,为了约束对方的销售量或采购量,通常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金额,按税法规定,需要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印花税。比如与客户的购销合同,约定年度购销金额10,000万元,由于疫情的影响,实际结算金额1,000万元,如果年底没有变更购销合同的所列金额,则需要按照10,000万元缴纳印花税,企业就缴纳了冤枉税。建议业务部门对外签署年度框架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单纯的设备保养,比如维护保养(如空调、电梯、监控设备),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既包括设备维修又包括设备维护的,分别约定维护、维修价款,仅就设备维修价款部分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若未分别约定,需就合同所载金额全部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