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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及时会有什么后果?

近期,我们帮助一家企业设立股权架构,其中需要将个人股权转让给多家持股平台。

在设立这些持股平台时,当时老板希望注册资本写得大一点,“反正是认缴制,也不用实际拿出钱来,注册资本大一点面子上更好看!“。

果真如此吗?如果还能这样操作,那国家规定注册资本还有什么意义呢!?

那么,股东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期限、未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到底有什么后果呢?

一、可能面临处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影响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承担更大的责任。有限公司是以注册资本为限来承担责任的,当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较大时、其相应要承担的责任也更大;当公司清算时,如果公司剩余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而出资人又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等行为,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四、影响股东权力。《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影响分红。《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当存在多个股东时,出资不足的股东可以取得的分红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我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的规模还是要与业务相匹配,“宁小勿大“,以免受到上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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