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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虚开发票
先看案件(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2450***5PFGJR68):【注:个体工商户】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商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经营部已办理注销、失联 你经营部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于2021年1月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 (二)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防水公司。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某于2020年7月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621456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某某、李某某、童某某、刘某某、张某、钟某等6个交易对手,谢某收到南宁***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某(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某(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从本案件中提炼观点: 一、已注销的企业,发现税收问题,仍可以向原投资人追责。 二、此案违法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检查的方向及定性的依据: 1、有销无进:是被税务机关检查的主要原因;检查结果:无进货发票、无支付货款。 2、查资金:查资金流水;检查结果:受票方支付资金给个体户、个体户分几个人将资金支付到受票方,资金形成回流。 3、查物流:查货物物流信息,查运费支付情况;检查结果:无物流信息及运费支付记录。 4、经营实质:经营期无成本费用列支,再从资金支付角度查经营实质情况。检查结果:没有支付过工资、水电费等,说明根本就没有经营。 5、最终定性依据:有销无进、资金回流。 四、启示: 1、已注销企业税务翻旧案的概率很低,但虚开发票可要当心。要做税务筹划要从业务、组织形式等方面综合考虑。 2、业务真实性要从发票流、资金流、物流、合同等方面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