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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家企业虚开普票100万元被罚款50万元?

时间:2022-05-12     作者:钱力【原创】

有一位学员曾经向我咨询:他们公司2018年从别人那里买了一张金额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是咨询费。结果2021年那家开票单位走逃失联了,当年税务稽查局通过履行查证资金回流程序认定这张发票属于虚开性质,出具了50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学员的疑问是:

第一, 我单位收到的是普通发票,不涉及到偷逃增值税的问题,税务处罚中确实也没有这一项。

第二, 因为这张发票,税务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但是当年账上有待弥补亏损300多万元,2021年年底账上还有200多万元,通过弥补亏损,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补税问题,最终的税务处罚结果也与这一致。

第三,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 问题来了,我们既然未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补税行为,也不涉及到滞纳金问题,那么,何来50万元的罚款?并且处罚决定书中也并未说明是按0.5~5倍之间的多少倍进行处罚的。

其实,税务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但是税务引用的税收政策不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条款,而是《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不大,但是处罚力度很大,一般是税务部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条款在执法。另外,金税四期上线以后,呼吁大家不要碰虚开发票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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