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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号外!虚开发票移送公安的标准有重大变化了!时间:2022-05-11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其中,涉税部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 先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规定:虚开的税款金额一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国家税款损失金额五千元以上; 新规定:将一万元的标准改成十万元,将五千元的标准提高至五万元,立案依据仍然是税款金额,而不是发票金额。 再来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将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的,改成了五十万元以上;(注意了,立案依据仍然是原来所说的发票金额) 将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的,修改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 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修改为: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删除了原规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税刑事案件最新立案标准其他修改事项,关注此类消息的朋友可以参看公安部、检察院下发的原文件。 上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