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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从公司借钱要交税吗?——税务筹划

时间:2022-04-24     【原创】

钱老师发现,我们在与民营企业老板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老板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公司资金转不动时私卡转钱来周转,私卡余额不够时公司资金来补充,他们认为这就是左口袋与有口袋的区别而已。所以,他们认为从公司拿钱天经地义。

当然,也有一些对税法略知一二的老板,他们知道,股东从公司借钱,面临视同股东分红缴纳20%个税的风险,于是,本人不出面,而是通过家庭成员即配偶、子女甚至其他亲属来借钱。

另外,还有一些自作聪明的老板,干脆通过普通员工来借钱,以为如此操作,税务部门八竿子也找不着他们了。

殊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多年以前税法对此类行为早已做了规范。

其实这类问题分成三个层次:

l 投资者本人;

l 投资者家庭成员即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

l 普通员工。

首先,税法规范的是投资者本人。很多企业将个人投资者向企业的借款常常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2005年改为借款期限超1年----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股东今后向企业归还了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政策规定。

其次,税法延伸规范到家庭成员。因为上述文件只约束投资者借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为此,(财税〔2008〕83号)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接着,税法对普通员工也有说法。根据上述83号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投资者以外的普通员工向企业借款未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个人借支备用金等。

那么,老板确实需要从公司拿钱补贴家用或者落袋为安,通过分红正常缴纳20%的个税又心有不甘,那该如何处理呢?感兴趣的朋友欢迎评论区与钱老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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